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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的贪腐与“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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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之贪腐,有一大特色,那就是“陋规”。学者韦庆远有长文论之,甚为精详。所谓“陋规”,也就是清代各级衙署官吏收纳或致送的一定钱物,属于常行例规,额外巴结或针对某事单独勾兑的贿赂并不在内。“陋规”有时合法,有时半合法,有时也被朝廷“明令禁止”(如雍正时期),但在有清一代,从未被真正铲除。“陋规”中人,犹如一群政治畸形儿,彼此心照不宣、上下其手,游荡在赤县神州,润滑于各级衙署。
 
中央官员收取的“陋规”,大体有两种:一是接受地方官员以各种名目的馈赠。当时地方政府没有驻京办,多是以私人名义相馈赠,比如冬日有炭敬,夏日有冰敬,实质功能则与今日驻京办之勾兑异曲同工。二是中央一级的衙署办理地方事务时勒收的额外费用,称作“部费”。地方官员向中央部门申报待报销经费,或上报待批办的政务或案件时,都必须同时奉上额外费用,供中央官员私分。
 
地方官员则处于“陋规”的中间环节,既向下一级官员收取“陋规”,又向上一级官员致送“陋规”。其名目更加繁复,诸如钱粮征收、词讼刑名、盐政、河道、漕运、海关、陆卡、督学,乃至宴席修禊、生子死人,都有“陋规”。在某些富裕省份,“陋规”金额之高,令人咋舌。譬如光绪间黄体芳的一封奏折中就揭发,广东新任督抚到粤,太平关照例馈银10万两,海关、运司也各送5万两。这红包不可谓不巨。
 
不止封疆大吏常处“陋规”中,普通胥吏也一样。韦庆远说,“凡一衙一署一岸一场一关一官一吏一役,不论职权高低大小,只要稍涉权力,亦必陋归是求”,就像我们今天常说的“有共产党员处,就有贪腐”,确凿不诬。
 
“陋规”之负担,貌似出于官吏,实则出自黎民。省级官署承担的,则摊派于府、州、县;后者当然不会当活雷锋,又以加捐、派税、加耗、浮收等方式倍取于民。于是自上而下,累层递进,最终形成一个巨大而强韧的贪腐网络。
 
有时朝廷也要“反腐倡廉”,基层官员常是率先被开刀对象。有些还没喊出什么声音就被处理了,有些则情急反噬。雍正时期,山东一个朱姓知县被指控贪婪亏空,他就交出自己任内20多年馈送各级上司陋规的账目明细,导致多人被惩。道光时期,四川犍为另一个朱姓官员,被控亏短9万多两白银,他不服气,扬言将赴京具控,要遭大家一起遭。结果时任川督的琦善出面,一边吓唬老朱,一边要各级官员曾收取老朱陋规者,多少吐点出来,集腋成裘,共度难关,居然摆平此案。我不由想起几年前也是四川犍为的一个田姓官员的事迹。此人曾任犍为县委书记,因经济犯罪问题被双归后,据说一下午就供了50多个人出来,事无大小都说,连送DVD都交代,以至于办案人员不无尴尬地说:“老田,5000元以下的就先不忙交代了嘛。”此人最终虽未脱罪,但以数千万的贪贿金额,只判了死缓。
 
说回来,有清一代纯粹因“陋规”而获刑的官员并不多,但在收取陋规之余仍贪赃枉法的官员,就有不少获刑的了。据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的牛创平统计,在清代268年当中,涉及一、二品官员,大约也就是今日之副部级以上官员的经济犯罪案件共有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员共有157人,其中死刑立决的68人,斩、绞监候也即死缓的47人,其他刑事处分的42人。
 
在获刑事处分之外,还有大量官员因经济问题而被革职。有趣的是,他们常常能依靠向皇帝老儿行贿而得到复出机会。学者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论清王朝富盛时期的内帑》两文,就细致地揭发了此种现象。官员秘密交罚款赎罪,盛于乾隆时期。他们私下交纳的巨额罚款,少部分用于公共事业如河工等,大部分则纳入内务府,进入皇帝的小金库。值得注意的是,这与夺俸的性质不一样,前者是私人向皇帝的秘密行贿,而后者是公开的行政处罚。牟润孙先生的论文对此点略有误会。
 
乾隆朝密记档记载大臣李质颖的一封奏折,称因在浙江巡抚任内未参某获罪大臣而愿罚银十万两,在粤海关任内奏事错误愿罚银2万两,还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倒霉事,总计愿罚银25万6千余两。他要求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揭还罪,获得了乾隆的许可。在每年支付1.5-2万两赎罪银的同时,李质颖依旧可以做官。而以其为官的公开年收入来算,李很难支付此笔巨款,则其不得不变本加厉通过另外渠道敛财,也可想而知。
 
在私下向皇帝行贿以赎罪之外,被革职的清代官员还可以通过公开“捐复”的形式复出。学者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一书考论甚详。凡革职离任官员,其原来的官职等级、头衔、花翎都可捐复。有些甚至可以捐得比原先等级更高的官衔,只是不得补用而已。据陆陇其日记,在康熙年间人们还以捐复为耻,不好意思公开谈说。而许大龄指出,在乾隆之后,捐复被制度化,成为常捐,“捐复一项,几等恒河沙数,人皆视作固然,不以为耻矣”。
 
以今日政治观之,则清明程度直追康熙年间,而远胜乾隆时期。其一,当今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之官员复出,大多不好意思让人知道,甚至有关部门会要求媒体不得报道,譬如因三聚氰胺奶粉而辞职的前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近日复出担任全国扫黄打非小组专职副组长,就是如此。其二,当今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之官员复出,未闻有公开捐复之例,也就是说很可能不靠“硬通货”而靠“软实力”复出,似仍残存一二羞耻之心,令人赞叹。
 
说回来,清代的贪腐,既是制度性的,又是习俗性的,因此直到其覆灭,都没能得到有效解决。官吏们既可以在制度弹性允许范围内依靠“陋规”谋财,而一旦其贪腐行为超出制度弹性范围之外,只要不被斩立决,还大可以靠给皇帝秘密行贿或公开捐复来取得免罪、复职、复出的机会。其贪腐成本,可谓相当低廉,而其所取之目,又是极为巨大。章学诚对此曾浩叹说:“上下相蒙,惟事婪赃渎货。始如蚕食,渐至鲸吞……贪墨大吏胸臆习为宽侈,视万金呈纳,不过同于壶餐箪馈。”章老夫子若起于地下,也许会觉得今日之中国相当眼熟,特别是如果他看到这样的新闻的话:近30年外逃的4000多名中国官员,人均卷款近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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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石男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