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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消失的中国“犹太人群体”

作者:林 达 来源:二闲堂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0日 点击数: ( 字体: )

 
 
 
这是我在六年前对文革的一点清理。写作冲动源于一部文革记录片,《八、九点钟的太阳》,当时影片引发网上激烈争论,我感觉不论争论哪一方,都没有道出自己隐约的一些想法,我一直习惯在书写中清理自己,也就顺手写了这篇文章。写完,也就扔在那里。很快六年过去,一些偶然事情让我重新找出这篇旧文,也有了给更多人看看的想法。我发现这些想法其实是有关文革的独立议题,与电影没有太大关系。我做一些修改,也把自己想让旧文面世的原因写出来。
 
  一、反省红色教育的前提
 
文革,是我们经历过的二十世纪中国最重大事件之一,漫漫历时十年。正因为历时弥久,占据了经历者生命中的一大段,文革永远改变了他们的精神历程和生活轨迹。不仅如此,虽然文革相对漫长的中国历史,只是一小段,但它无疑改变了现代中国的历史进程。这是许多历史学家和普通人,都有冲动要去审视和反顾它的原因,也是亲历者会不由自主关注文革研究的原因。
 
  《八、九点钟的太阳》,这是毛泽东形容年青人的一句话,电影探讨重点是那一代年轻人被革命教育愚弄直到觉醒的经历,是检讨革命教育(包括所谓“音乐舞蹈史诗”《东方红》影响力)的一个尝试。就专题片来说,也在尽力涵盖诠释文革前的中国红色宣传教育、中国高层矛盾来源和十年文革始末的重大事件。
 
  这样一部小制作文献片,引出了极为对立的激烈争论,也从一个侧面传达了文革研究现状:一是研究少、文献片堪称稀有,在发生地中国,文革还是禁区,文字可私下做,出版略为松动,就挤出一些在官方言论界线内的出版物。影片就不同,不仅需要资金,而且,在可预见未来,中国根本没有上映可能。所以,一旦出来一个,会引起各方强烈关注。文革文献片的分量,少得与如此重大一段历史完全不相称;二是中国对文革研究和公布真相的禁锢,带来长期认识分裂,对文革及其领导者,远不象德国对犹太人浩劫及其责任者那样,有相当一致的主流价值判断。
 
  在中国和国际间都是如此,迄今为止,中国学界不乏全部或局部肯定文革的大量学者;文革领导者在中国,仍然是官方推崇民间追捧的英雄伟人;在西方,毛泽东远非希特勒那样的政治敏感人物,二OO九年奥巴马夫人主持装饰的美国第一圣诞树上,一个圣诞装饰球的贴饰中,有一块小小的波普艺术家画的毛泽东像,引起争议。我想,假如换作希特勒,哪怕是波普艺术,白宫一定会小心避开,免得触发敏感议题;同年,美国前白宫新闻官在公开演说中声称毛泽东是对她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假如切换到犹太人浩劫的责任者希特勒,这样情况绝不可能在德国、美国或者任何西方国家发生。
 
  所以,对红色教育的反省,其实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首先明确文革浩劫毁灭性的灾难后果。这和反省纳粹教育的道理是一样的,德国人认为,假如持续纳粹教育,可能产生新一代纳粹青年、可能导致浩劫重演,而浩劫的灾难性是清楚的;那么,反省红色教育,也应该是为了避免产生新一代红卫兵,避免再次推出文革。可是,文革究竟是什么,相比犹太人浩劫,在国内国际间,都还是模糊得多的概念。
 
  也就是说,文革爆发迄今已经四十多年,却至今没有强有力的文革叙述,推出被基本一致接受的结论来。
 
  二、中国是否存在“犹太人群体”
 
  一个原因,是文革的复杂性遮蔽了它的本质。在文革研究中,有很多人认为,文革迫害与被迫害的关系,其复杂性远远超过犹太人在纳粹统治下的经历。在犹太人浩劫中,迫害者与被迫害者的界限非常清楚,而文革的迫害关系复杂。尤其是文革中有大批中共干部和追随者受到迫害,他们中的一些人,在文革之前也曾经参与迫害他人;在文革中,更普遍存在迫害和被迫害的多次循环,迫害者和被迫害者之间,似乎并没有一条清楚界线。因此,反省文革,假如简单以德国犹太人控诉浩劫的方式,很难达到深刻反思的目的。
 
  这是对文革相当普遍的一个看法。我感觉,人们更多关注了文革表层的复杂,却忽略了两场浩劫的共同本质,在文革反省中,德中两场浩劫非常一致的地方,没有被提出和强调,那就是:中国事实也存在一个“犹太人群体”,它是文革迫害模式的核心。
 
  文革红色恐怖压倒一切。恐怖的最基本对象,就是中国的一个“犹太人群体”,这个群体从一九四九年开始被大规模“专政”,被非法杀戮、被无罪监禁、被非法限制自由(管制)、被非法剥夺财产。他们是所谓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含前国民党政权的军政人员,所谓历史反革命)、坏分子。他们的“纳粹时期”,从一九四九年就开始了。而在“解放区”,即一九四九年前的共产党占领区,主要是随着土改推行,远早于四九年就形成专政雏形。
 
  根据一九五四年宪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全国有两千多万地、富、反、坏分子失去公民权。(引自二OO四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这两千多万人,与一九四九年之后的迫害循环无关。从来没有出现过让他们起来迫害别人的一点点可能。在文革之前,最高法院院长就公开宣称:“在依靠群众实行专政这一根本路线的指导下,……人民群众能不能制服四类分子,敢不敢把四类分子的绝大多数人管起来进行改造,既是衡量一个地方群众是否充分发动,社会主义革命是否彻底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衡量这个地方的人民法院是否贯彻了群众路线的主要标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第三届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
 
  据毛泽东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讲话:仅一九五O年至五二年,四类分子的处决达七十万人。杀戮高潮下幸免的四类分子,是持续被迫害十七年之后,在文革中整体陷入绝境。
 
  再看“资产阶级”,从一九五二年开始,就被毛泽东指定:不再是中间阶级。而是无产阶级的政治对立面的“主要矛盾”。一九五六年公私合营的时候,把七十万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等,划入资产阶级,加上近二十万资本家。这是一个九十万人的、从被“团结、利用、改造”,到越来越明确的被歧视迫害的“敌对阶级”。在文革前,他们的处境类似纳粹公开迫害犹太人的前夕,始终剑悬头顶。文革一开始,他们是立即被扫入四类分子同等待遇的群体。
 
  这是数量高达两千多万人的中国“犹太人群体”,而在纳粹上台的时候,整个欧洲只有一千二百万犹太人。
 
  三、“犹太人群体”成为文革迫害迅速扩大的依据
 
  他们有别于其他受迫害者,其原因是他们基本上是历史的身份罪,和种族一样,已经无可改变。地主富农在失去土地、资本家在失去企业、前政权军政人员在失去服务机构之后,属于个人的身份依然存在。迫害模式因这个群体的存在而建立:以身份加以标识,即使没有刑事罪行,也同样可以失去一切公民权利,成为“群众专政”即民众暴力的目标,没有生命保障;罪行可以任意编造,无需经过法律程序认证;你是否存活,完全依赖于“形势”――生存环境的暴力程度。文革前和文革中,干部民众先后有过“冤冤相报”的迫害可能,但在迫害和被迫害之间,并非没有一条清楚的基本界限。这条界限就是黑四类和资产阶级。这个红色恐怖的核心迫害对象,贯穿整个文革没有改变,他们所承担的罪名没有改变,迫害的模式没有改变。
 
  这个受迫害核心和模式的存在,是理解受迫害群体数量在文革迅速扩大的根源。其他被迫害对象,只要以同样身份加以标识,就自动纳入这个模式。一个或一类人,只是在取得“犹太人群体”的罪名之后,迫害者才取得任意伤害他们的权利。例如,四类分子在文革中被扩大为“黑五类”、“黑七类”,其中“黑帮干部”,是被指控为“走资本主义道路”,“资产阶级在党内代理人”,教师、知识分子是被指控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资产阶级右派”,他们随即取得“犹太人”身份,进入了“犹太人群体”。少年儿童是被指控为“地主、资产阶级的孝子贤孙”、“狗崽子”而进入这个群体。不放过对少年儿童的迫害,也和纳粹德国的状况如出一辙。文革中,四类分子、资产阶级这一群体,由于对家属、包括子女的株连,被迫害人数就达到将近一亿。
 
  在文革前和文革中,建立这个“犹太人群体”的理论,一直强调现代历史上政治斗争的相互杀戮,以国民党杀过共产党人为依据,作为文革暴力对待“犹太人群体”充分理由:即“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假设此方不残酷对待甚至屠杀“犹太人群体”,就会被对方杀戮,而且因为不仅有关政党而且有关“阶级”,所以将涉及全部工农民众的“千百万人头落地”。
 
  这些说法,都刻意掩盖了一个事实,就是在土改、镇反、肃反被杀的70万人和因此形成的两千万“犹太人“群体,他们绝大多数无涉国共政治斗争、无涉“革命反革命”对峙、与任何政治并无干系。他们被划入“敌对阶级”、被指控“站在历史错误一方”,只是一个政治陷害。绝大多数地主富农资本家只是合法拥有土地和企业的普通平民而已。
 
  同时,由于文革涉及党内斗争,文革研究大多会注重介绍文革前以毛泽东刘少奇为首的高层,如何因经济等议题产生分歧,以解释文革一批干部遭受迫害的来由。但是这些研究往往没有同时指出:在以国家名义确立、迫害一个“犹太人群体”的问题上、在专政替代法治的问题上,他们并无分歧。先是大批与政治斗争无关的无辜平民可以被诬陷杀害,往前再走一步,才是同样与国共斗争无关的党内意见不同者,也可以被诬陷、推入同一深渊。没有法治,就没有“罪与非罪”的标准。
 
  纳粹和文革浩劫的问题,是彻底毁掉法治基础,大规模诬陷滥杀与政治完全无关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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