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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规则的幕后斗争:“共产”还是“AA”?

作者:苏永通 房珊珊 童菲菲 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点击数: ( 字体: )

 
“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财产的新规定,引起两极化的反应。有人为女性叫屈,有人认为新解释有利于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在解释的起草过程中,婚姻法学者、物权法学者、法官之间也有激烈的争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被指离间婚姻 (ysc/CFP/图)
 
主流婚姻法专家未能撼动最高法
 
父母买房儿媳没份,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媒体这样概括最高法院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立的新规则。
 
在整个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以保护妇孺权益为己任的中国主流婚姻学家们,与最高法院的立场并不一致。他们中甚至有人批评最高法院“造法”,但终究未能撼动最高法院的立场。
 
包括中国婚姻法学会副会长马忆南在内的主流婚姻法学者,对于婚后父母赠送房产,以及一方付首付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大多支持“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0年5月,最高法院首次召集专家论证会,中国婚姻法学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苇提出,应加上“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之后的婚姻法学会年会上,她发现,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提到的该条款未写入“但书”,于是再次强烈提出,并得到其他学者呼应。年会结束后仅一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面向全国公众的征求意见稿,“但书”赫然出现。
 
该学会理事、律师杨晓林透露,年会上,婚姻法学者们多从女性角度发表评论甚至言辞激烈,马忆南也回忆说,学者提出很多质疑,“他(杜万华)有点难以招架”。
 
最近颁布的最终正式稿,专家贡献的“但书”还是消失了。
 
律师杨晓林料到这个结果,他说,如果写入,有违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可能出现买卖纠纷:丈夫卖了房,几天后发现房价涨了,后悔不卖了,理由称妻子不同意,俩人“唱双簧”,而买房者权益受到侵害却无能为力;此外,“人大法工委、广大民法学者等等也不会同意”。
 
“这一次我明显地发现,学者的意见和法院的意见是很不一样的。”马忆南说,司法解释主要遵从了法官们的意愿,以产权登记为标准,从判案的角度来说“实用好用”。
 
婚姻法专家不懂物权法,物权法专家不懂婚姻法?
 
关于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原来规定一般“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新解释则规定,若产权登记一方名下,“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
 
“婚内取得的财产,不管是来自哪里,一般都应认为是共同财产。”马忆南认为,“最高法院有‘越权立法’之嫌。” 
 
现行的婚姻法对家庭财产的规定,一般以结婚为界作区分。婚前财产往往做个人财产处理,而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共有制”,基本等同于“婚后所得共同制”。
 
马忆南承认,现实中确有父母本意只是把房子给自己孩子,而不是儿媳或女婿,离婚时当然更不希望把房子给另一方,但一定要有书面的文件来说明不愿意给另一方,比如订立遗嘱或赠与合同,如果由产权登记直接作推定,便违背了婚姻法的思想。
 
“共同财产制应该是一般原则,个人财产是例外,这才是对婚姻法的最正确理解。”马忆南说。
 
“我怀疑起草这个文件的最高法院法官,可能不是学婚姻法,而是学民法的。”一位对新规则持全面批评态度的法理学学者说,如果按照婚姻法,判断财产归属,婚前婚后的区别很重要;如果按照物权法规则,登记在谁名下则最重要。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在与专家的座谈时称,司法解释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不追求逻辑体系的完美。上述法理学学者认为,最高法院有自己的一套法理逻辑,就学术观点而言,属“杨立新这一派”。杨立新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在婚姻法与物权法方面都被公认是专家。
 
杨立新则认为,物权法与婚姻法其实并无冲突:物权法明确就是“以登记为准”,若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个人名下,“当然还是个人的,不是共同的嘛!”有学者暗示,一些婚姻法专家根本不懂物权法。
 
杨立新的同事龙翼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也支持司法解释(三)。龙是中国婚姻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在学校教授物权法课程。
 
在婚姻法学圈中,支持最高法院的观点恰好来自同时研究物权法的学者,虽不能一概而论,但他们的意见与专注研究婚姻法的专家基本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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