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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中国宪政发展的路径与局限
官方宪政路径走不通,我们再看看另一条途径——民间宪政。它的标志就是两年之后的孙志刚案,相信大家也都知道。它是由广州的收容所滥用权力最后导致的一场悲剧。经过媒体报道发酵之后,迅速影响了全国。全国的民众尤其是网民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极其强烈的道德义愤,再加上当时有青年法学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就使得我们的公共视线不仅是集中在孙志刚个人的悲剧之上,而是把它转移到针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合法性上。这样的社会抗议和要求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最后不仅责令地方政府要纠正错误,而且果断地在短短的两三个月之间,就废除了实施了好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代之以现在的自愿救助制度。这就是民间宪政的一次成功,而且成功的果实一直延续到现在。孙志刚事件不仅仅是一次孤独的事件,而且还产生了诸多的制度遗产。这并不是说所有的这些进步都是因为孙志刚而发生的,但是孙志刚事件是一个标志,而且它极大的推动了中国社会公民权利的进步。比如户籍制度改革正提上议事日程,尽管改革的速度可能偏慢,但是毕竟在进行着。城市农民工待遇的改革同样也正在发生。其他的领域,比如说刑事正当程序,大家都知道2005年的佘祥林案,当然和孙志刚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过程跟孙志刚案差不多。也是一次震撼人心的悲剧,经过全国媒体报道之后引起了轩然大波,最后触动了中央,促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通知,要遏制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一时间似乎是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几年之后成就似乎“缩水”了。下面这张那个图是躲猫猫,大家也都知道,是最近发生的事,它把我们的视线引向看守所的法治。
所有这些事件都遵循着几乎同一种模式和过程,我把它总结为“孙志刚模式”。“孙志刚模式”有什么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它是一个流程:首先,一种制度或者某个恶法产生了悲剧,或者说有时候是良法但是良法没有得到落实,纵容官员滥用权力产生了社会悲剧;这个悲剧尽管被媒体公开报道,如果不是传统的平面媒体,至少在网络上被报道出来了;报道出来以后,网民反应非常强烈,骂声一片;如今地方政府都锻炼得非常“死皮”了,他们可以无动于衷,但是最后震动了中央,也只有中央政府才真正关心这个国家的形象和执政党的整体形象;如果中央不处理,那这样的事件将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所以迫使中央采取行动,一方面要责令地方纠错,另一方面主动推进制度改革,使得今后不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这就是“孙志刚模式”的一个程序。
09年的唐福珍事件可以说是孙志刚事件第二,它走过的过程完全一样。首先,制度上的根源很多,比如土地公有制、城市拆迁条例授予的不受控制的地方公权力、公正补偿原则的缺失,加上我们的GDP思维,为地方政府的过度征收过度发展的巨大动力。没有哪个国家会像中国这样热衷于征收、拆迁,世界上绝无仅有,即使是在非洲,即使有拆迁的话,那也是中国的开发商的在那儿干这些事。前几天在网上看到一则消息,中国在肯尼亚砍伐森林,引起当地人民起来抗议,当时中方好像是有人拿着机枪去扫射,最后引起了轩然大波。我想这样的消息在网上不一定能看到,但我已经把它下载下来了。在中国做事,要又快又及时,还得有技巧和运气;有时候一件事情出来的时候要马上发表评论,第二天就能登,第三天某个部门下达通知就不能登了。网络上一个消息,你要赶快下载,到第二天你点击进去它很可能会说“此页面不存在”。这是当时成都金牛区发生的一起悲剧,在唐福珍和拆迁大队对峙之后,情绪非常激动,就浇了汽油自焚,最后死了。正好当时还有人用手机现场录像,把这段自焚的视频放到网上。这就比孙志刚的效果更进一步,孙志刚那时手机还不普遍,也没有人目击孙志刚在看守所死亡的过程。结果这段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也引起了极大的道德义愤。然后,我在北大的几个同事上书全国人大,和孙志刚案件类似,促使国务院启动了拆迁条例的修改。和孙志刚案件不同的是,拆迁条例的修改并不顺利。我专门就这个问题写了一篇文章,开头就是“怀念孙志刚时代的勇气”。在孙志刚时代,温家宝总理做事多么斩钉截铁、雷厉风行,事件发生后三个月收容遣送条例就被废除了。唐福珍案件是去年年底发生的事情,国务院法制办也很快出台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但是一年过去了,现在还是了无音信。它能否成为孙志刚案件第二?还有待观察,因为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收容遣送性质还不完全一样,涉及到的既得利益大得多,所遇到的阻力必然更大。
孙志刚模式对保障我们中国社会的公民权利发生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着难以逾越的局限性。首先,我们看到,这种制度进步的代价是极其高昂的,而且会越来越高,因为在我们这样的国家,每天都在发生着社会悲剧,我们对此甚至已经有点麻木不仁、习以为常了。当各类社会悲剧、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的时候,只有这种惊天动地人命关天的大案,才能激起足够的社会影响。说的直白一点,就是至少得死人才受到关注。孙志刚和唐福珍都用自己的生命,为我们的制度进步铺了一条血路。因为只有震撼人心的悲剧,才能激发我们公民的良知,进而推动一点制度改革。但是随着社会悲剧的越来越多,我们公众对这些社会悲剧的“耐受度”也不断提高。原来说起贪污腐败,全国的声讨声一片,现在说起贪污腐败,几千万甚至上亿,那又如何?原先,04、05年前后,国家审计署第一次披露了“审计黑洞”,各种各样的公款挪用,也是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兴奋点。几年之后,审计署光是披露却无权治理,披露出来的黑洞越来越大却无可奈何,我们也就慢慢习惯了。甚至对孙志刚或者唐福珍事件,放到今天,既然这些都已经发生过,再发生也未必能引起我们的兴趣。比如唐福珍事件,当时自焚了,我们很受震撼,现在自焚的全国也有,一个都不算什么,至少有三个,四川那个地方有这么七八个自焚,媒体还有兴趣曝光。对于一般的事件,有的记者觉得既然报道出来你们也不感兴趣,索性就不报了。这首先是一个内在的局限性,我们要推动一点点进步,必须要付出巨大的代价,通常是生命的代价,而且这个代价会越来越高昂。
其次,高昂也罢了,有结果也行。但是这个结果是高度不确定的。因为你可以看一看“孙志刚模式”的这种运行方式,非常迂回曲折,中间要经过好几个流程,其中任何一个流程被卡住,就无法前进了。第一,在基层要有制度产生悲剧,这个不缺,我们制度产生的悲剧大量存在。但问题是,它要经过媒体报道,媒体报道之后才能产生全国性的影响,产生全国影响之后才有可能震动中央,中央如果下决心要改,这时候才回到地方去治理地方的问题,甚或带来一些制度变革。如此迂回曲折的方式就注定了结局是高度不确定的,在任何地方都可能被卡住。媒体报道可能被地方政府压制。最近刚发生一件事,就是陕西渭南的公安局到北京来抓作家谢朝平,他写了《大迁徙》揭露陕西渭南因为三门峡移民常年产生的遗留问题,结果被陕西渭南的警方跨省追捕,被抓住了。即便像他这样有胆识有良知的作家,经过这次打击之后也是灰头土脸的,信心荡然无存,说以后再也不写了。所以说,媒体报道遇到极大的风险。尤其是“维稳”压力特别大的时候,中央政府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报道出现。地方政府更是出于维护自己的乌纱帽,打压记者,这是非常家常便饭的事情。第二,宣传报道还必须要产生足够震撼人心的效果,而我们刚才看到,我们的人民对于这些是越来越适应,越来越麻痹了。第三,即使产生了震撼人心的效果,还必须要震撼中央,而中央不一定被震撼。说实话,孙志刚事件又如何,如果中央就是不改,说不定现在还在实行收容遣送。有时候,中央虽然觉得要改,但是时机不到。比如说,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07年通过《物权法》的时候,国务院法制办就想要改,但为什么那么长时间,直到唐福珍自焚也没有草稿出来呢?是因为各方争议比较大。中央觉得时机还不成熟,或者像现在它不得不改,但是地方有压力:你把这个“土地财政”给我拿走,我现在不能征地了,我现在的资金缺位怎么来解决?我这个地方的警力要维持吗?中小学教师要维持吗?他们都要吃饭、都得发工资,你把我这财政拿走了,这些人的吃饭问题怎么解决?工资怎么发?地方把这包袱甩给中央,中央无法解决,所以《拆迁条例》卡壳了。或者更有可能的是,它有可能危机公关,虽然改,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改革,目的只是平民愤,平息舆论、蒙混过关。这都有可能发生。最后,即使中央进行了制度改革,制度上有进步了,但是光有规定是不行的,还得让这个制度得到全国各地政府各级政府的落实。我们看到,在没有地方监督人民监督的时候,它会面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困境。地方和中央打太极、躲猫猫,你有政策我不落实。这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孙志刚事件可以说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就是说,中央恰好在那个时候认为,废除收容遣送时机已经成熟,在这一点上它和社会基本达成共识。正好借着这个事件,而且正好是遇到“胡温新政”——他们刚刚上台不久,就遇到非典,别人说我们压制新闻导致非典蔓延,国际形象不太好,这个时候要做出一些政绩。因为这种种因素推动了改革。而且,采取的措施也是非常的清楚具体,也很就是废除收容遣送,建立自愿救助,地方没有一点自由裁量,你必须废除,再执行收容遣送就是违法的。这和汉景帝当时规定鞭子的尺寸形状一样。你把它做得非常具体了,这个时候地方没有自由裁量权,它也就没法滥用权力,没法跟你躲猫猫了。
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的制度都能像这个鞭子的形状或废除收容遣送那样,规定得那么具体。很多制度都可能会留下一些空间、漏洞给地方政府去钻。所以说即便改了,也未必能达到效果。比如说,最高法院在佘祥林案后下达了通知,禁止刑讯逼供,禁止超期羁押。这个问题当时似乎看起来解决了,但是现在似乎又死灰复燃,而且它也并没有解决所有的问题。河北有个聂树彬,命运其实比佘祥林惨得多;佘祥林只是被判了几年的监狱,最后活着出来,还得到了补偿。聂树彬却被错误执行死刑——这张图片是他母亲在他的坟头上哭。但是恰恰聂树彬的冤案至今没有得到解决,甚至最高法院责令河北省高院进行重审,它却一再坚持原判,最高法院对它也无可奈何。什么原因呢?有一位令人尊敬的资深大律师是承办这个案件的,他亲口对我说,最高法院之所以不全力纠正这起严重错案,至少部分是因为它怕在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河北代表团——应该是一个比较大的代表团——集体投否定票,不通过它的政府工作报告。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最高法院不敢推动力度过大。大家知道,我们的人大从来都不发挥作用的,大概谁都没想到它会发挥这样的一种作用。
最后,我们还有这样一种内在局限,就是我们公民自己的宪法和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烈。孙志刚模式以及其后引发的这些事件,一个最根本的局限性就是公众过于的被动,相当于一个反应机器,悲剧发生了,报道出来了,他才知道去谴责、去声讨。这样产生的事后压力当然不可能事先防止悲剧发生,通常也不足以迫使政府去落实宪法或者良法。公众自己因为种种原因,也未必接受政府现代的宪政原则,比如说正当程序原则,但这样的案件比较少,我并不想去强调这个方面。更何况错一般不在于我们公民那儿,比如说刘涌案是一个比较成问题的案件,当时的法学家和法官主张遵守正当程序,但是民意对程序正当性显得不是非常有耐心。重庆打黑也是一个很典型的案子,有人写文章说人民也会堕落,我未必同意这种主张,也许人们的法治意识不高,但是人民为什么“堕落”?如果让他看到打黑的真相、李刚案的真相,把法院庭审全过程公开,他们还会做出错误判断吗?还会“堕落”吗?所以我并不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但仍然是一个问题。尤其是公民不够主动,积极维权意识不够,由于这些根本局限,对政府缺乏民意的压力,民主的缺失使得法治寸步难行,各级政府不直接受制于选民压力,所以不会感觉到有义务要采取符合民意的措施。
正因为如此,恶法产生恶果之后是否会得到纠正是很不确定的,因为这取决于政府领导人的一系列权衡,执政者要考虑制定这些新法对自己利益到底意味着什么?只有改革对他个人来说利大于弊,他才会改,我们的经常讲领导往往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指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况:你不改革别人可能不关注,你一改革别人关注了,麻烦反而来了,所以与其改不如不改。还有改革对他的公共形象有什么好处?如果不改,是不是公共形象就损害了?还是说过一阵大家就忘了?我们每天都发生很多好事,全国那么多的地方,所以我们经常健忘,我们经常发现媒体报道一个现象出来,公众义愤一片,但是没过几天就无声无息了,不会有人再去关注了。大家随便想想,很多事情曾经让你激动过,但是你现在感觉又如何呢?你的心态早就很平静了,是不是?所以有经验的领导都会装傻,把这事挂起来,不去碰它,熬过这风口就没事了,如果这样他就不会改;如果不改甚至可能倒退,会不会给他带来社会风险,比如现实中人大代表的个人创建工作室,这些个人独立性对于他来是说事情会不会变得更糟?还是说无所谓甚至更好、更便于控制?这些个人利益权衡是很复杂的,未来预测的结果必然是非常不确定的,而且它会随着社会的状态、领导人的个性、理想,人格,性等格特征发生变化,所以孙志刚事件、“孙志刚模式”是没有任何保证的,“孙志刚模式”至多只能给我们提供这种迟到的正义,那么悲剧发生之后,让我们亡羊补牢,改革制度,以防今后再次发生,但是它不能从源头上防止悲剧的发生,尤其是无法事前防止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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