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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观察团:乐清钱云会之死观察报告(第一阶段)
六、分析方法
6.1 以证据确定结论
本报告撰稿之前并未设定任何关于真相的前提,也不想论证某一结论的正确性。我们的分析原则是,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如有证据支撑的拼图如最后有一个清晰的图景(结论)时,我们会得出这个结论,无论这个结论与温州警方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或与其他观察团的结论是否一致。如果我们认为,现有证据的拼图无法得出清晰的结论时,我们只能存疑。
6.2 适当使用推理规则
同时,鉴于举证一方程序上存在的瑕疵、疑问,我们将会按照正常的证据规则,作出合理的判断、推定。这些推定的原则须有法可依。我们适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鉴于刑事无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七、分析过程
现有的证据表明,钱云会系被费良玉所驾驶的卡车撞死。至于卡车撞击是故意抑或过失,主要证据应该是:目击者陈述、尸体鉴定,及现场痕迹鉴定。
7.1目击者
以目前掌握的证据看,真正完全可以脱离利害关系未改变证言的目击者可以说没有一个。
费良玉是司机,他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无论真相是谋杀、是交通事故,他的理性出发点都会往交通事故靠,这是他的利益最大化。
如以谋杀论,则四个保安系嫌疑人。如系交通事故抑或其他,按照官方的说法,四个保安未直接看到事故,只能说是最早到现场的人。不算目击者。
目击证人钱成宇是寨桥村人,对钱云会有一定感情,也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毕竟钱云会是为村里集体争利益。
7.1.2钱成宇的证言判断:
从钱的姐姐对刘建锋和对观察团成员的说辞,大致相同。钱成宇在失去自由之前,对家人的说法是至少钱云会和数个人有冲突,卡车是缓慢前行的。钱成宇失去自由后的说法,和失去自由前的说法不一致。在当天事故现场听到钱成宇说类似说法的村民,不止钱成宇的姐姐一个。因此,公认最有价值的目击证人是钱成宇。
钱成宇在失去自由的前后证言不一致,基本可以确定。
观察团没有证据来证明钱成宇在拘押期间受到什么威胁,但是,根据凤凰卫视播出的钱云会女婿陈述其在关押期间被殴打一事,加上,乐清警方执法诸多不依法进行,如不依法给拘留通知,如深夜无辜传唤与案件无关的王立权家属;据凤凰卫视报道,钱云会的女婿曾遭到殴打和挨饿,虽然警方予以否认,然警方对此有举证义务。据此,钱成宇被殴打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即使钱成宇没有收到任何殴打,失去自由时,证人的证言会变异在司法实践领域是一种非常常见的事情。
据观察团成员获知的不能透露消息来源的可靠消息,钱成宇在关押期间,曾经给钱云会家打电话,要求他们签署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这样他能早些出狱。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2001年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所规定的情节恶劣的行为,(一,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钱成宇的行为根本不符合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警方先以寻衅滋事立案,多日后转为妨碍公务罪,显得非常随意。即使按照央视记者看到的录像中钱成宇有扔石头之举,也不至于构成犯罪,最多是治安拘留。那么警方凭什么要立案拘押钱成宇呢?钱成宇为什么被拘押后会改变证言呢?为什么只要钱云会家签了交通事故协议,钱成宇就能放出来呢?
因此,在钱成宇彻底获得自由之前,其证言难以判断。
7.1.3 黄迪燕证言
有第二目击证人之称的黄迪燕的证言,很遗憾观察团没有采集到,这里只能引述两种不尽相同的说法,供公众参考。
其一出自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刘建锋:
观察团成员能体会到寨桥村的气氛,人人自危,当黄迪燕说自己是目击证人后,其被警方从29日上午9点一直拘押到30日凌晨1点30分。之后证言也改变。(见刘建锋报告第4页)
警方无权拘押证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可以到证人所在的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调查,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乐清警方此种拘人行为,并不合理。根据刘建锋所述他见到的黄迪燕发抖的情形,或可合理推定黄在公安机关不是一般的提供证言,其后来改变证言未必属于自主行为。
其二出自南方周末记者柴会群和央视调查记者。柴在文章中称,他最初也几乎相信了黄的证言,但次日即获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王婧短信告知,黄已开始装傻,说自己脑子坏了,什么都不记得。晚上又有记者向他转述,是有人许诺给黄迪燕六千块钱,她才突然变成证人。央视调查记者亦告知观察团,黄迪燕接受她们采访时承认,是有人让她那么说的;而且黄的精神状态似未尽正常。
黄迪燕改变证言前后的说辞,因此都只能存疑。
除了以上两位目击证人,由于警方公布说,钱云会是接到同村王姓村民电话而出门,之后被撞。王立权对本观察团介绍的律师坚决否认那个王姓电话是他打的,而警方迄今也未公布电信记录,因此也需要分析王立权、徐祥忠的证据。
7.1.4王立权
王立权和钱云会关系最深,曾一起上访、坐牢,对钱云会的情况比较了解。本报告之前对钱成宇被关押的分析,同样适用于王立权,并无确凿证据证明王立权寻衅滋事案符合浙江省高法、高检、公安厅的标准,可至今王仍被拘押。据王的律师介绍,目前无法发现王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确凿证据。但虽同在囹圄之中,王立权并未给钱云会家打电话嘱其妥协,说明相对钱成宇,王立权比较独立。这和王立权是钱云会多年战友并一起坐牢的资历有关系。反过来也证明钱成宇相对容易受外部影响。
7.1.5徐祥忠
有多份报告指出徐祥忠可能是最后一个打电话给钱云会的人,但至今,徐本人及乐清警方未公布徐的通话记录。在这点上,按照证据规则,应当推定对徐不利的结论,虽无法确认,对徐约钱云会出来的结论似无法完全排除。
7.2重要物证
7.2.1乐清警方迄今未公布尸体检验报告,也不让家属见尸体。
7.2.2乐清警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无法检测出车速,意味着,既可以支撑钱成宇之前说,车辆慢慢开动的说法,也可以支持警方交通事故的说法,因此,该证据已经没有效用。
7.2.3事故现场高清照片
观察团无法得到乐清警方的高清照片。网络上流传的照片,观察团无法得出佐证任何观点的结论。
7.2.4现场痕迹勘查
由于抢尸行为,事故现场遭到破坏,这个责任双方都有。警方有法定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不意味着警方一定要抢尸体,完全可以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村民之中也缺乏理性的组织者将现场保护好,或者拍好照片进行保存。考虑村民非职业人员,对此责任,警方应当承担主要部分。
7.2.5钱云会的多功能手表
在案发不久的视频和照片中,钱云会左手有佩戴手表,稍晚的照片中手表则失踪。
鉴于目前无确切证据证明手表在乐清警方手中,或者手表中有录音或录像。本报告对此不予分析。
7.3 简要分析
综合以上,在关键证人上,乐清警方有操控证人的嫌疑;在关键物证上,乐清警方先有急躁破坏现场的过错,之后,又未公布关键证据,抑或不愿提供给学界观察团(尽管其可以提供给央视记者),这也涉嫌操控物证。
对这些操控之嫌,观察团推断或基于以下两种因素之一,其一:钱云会死于普通交通事故,但因其特殊身份及当地特殊语境,仍属重大突发事件,后果难测,乐清警方因此极为紧张,反应过度,忽略了法定约束条件。其二,事故并不普通而是颇多蹊跷,操控嫌疑皆因蹊跷而起。但无论基于何因,动机千变万化,观察团无法确认。只要操控嫌疑在先,纵使乐清警方提供的证据拼图看似如交通事故,这种拼图的构件仍未必客观和真实。基于理性,观察团成员也就无法排除合理的怀疑。
对于非事故死亡之类的判断,因事故之前已有涉及堵路、上访、伪造钱云会签名被发现等情节,非事故死亡有其合理的利益冲突诱因。加上警方侦查过程中一些需要质疑的操控行为,街控没有存贮之类的巧合等等,让观察团无法合理排除此种非交通事故死亡的可能。
根据以上分析,考虑到非交通事故死亡的结论,目前只有间接证言,以及改变了证言的目击证人等证明,更无录像、尸体检验报告等强力证据假以证实,观察团无法确认此种判断(非交通事故死亡)。刘建锋报告中的多位证人身份皆因签订保密协议而无法核实,证言亦有待其他证据印证,故本报告无法援用。
八、第一阶段观察结论
8.1观察团依据目前所得到的证据,无法得出以下结论:
钱云会之死是属于交通事故
8.2观察团依据目前所得到的证据,也无法得出以下结论:
钱云会之死系属于谋杀。
8.3观察团最后认为,只有在钱成宇,王立权获得彻底自由、寨桥村附近的恐怖气氛完全消失之后,真相才可能浮现出来。也可能众人很多说法中本来就有一种是真相,只不过暂无法证实。很多历史之谜,不是历史没有发生过,皆是因为证据不足,理性的人们无法相信。如果我们不用理性来判断,也就背离了整个社会文明的标尺。
8.4待钱成宇、王立权等获得自由后,观察团将继续进行调查,并出具第二阶段报告。
8.5对协助观察团工作的所有人尤其是志愿者表示诚挚的感谢,对观察工作中的不足表示歉意,并希望为后来者提供镜鉴!
8.6 以上为五名成员的一致意见,无少数意见。学界公民乐清观察团部分成员已明确表示不参加事故组,仅参加土地问题调查组,故本报告只代表事故组成员意见,特此说明。
学界公民乐清观察团事故组
签名:
笑蜀
吕文举
朴抱一
陈杰人
斯伟江
2011年1月20日分享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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