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拜读杨恒均先生的文章《用“公民社会”对付“黑社会”》,真是感概万千!要解决日益尖锐激化的社会矛盾,无论国家高官下多大的决心,做出多少个严厉的批示,使用多么铁腕的暴力打击,永远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黑社会的问题,永远也无法解决政府官员越来越严重的、日益公开的贪污腐败问题,永远也无法建立和谐社会。而只有依照国家宪法的规定,把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还给公民,建立起公民社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黑社会以及目前国家存在越来越多、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建立公民社会,首先必须有公民的存在,在中国,我们有公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都是中国公民,并且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年满十八岁以上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34条)、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第35条)、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权(第36条)、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权(第37条)、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第38条)、享有“住宅不受侵犯”权(第39条)、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权(第40条)、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1条)......等等,等等。除非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政治权利以外,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本人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出生,快六十岁了,从事法律工作也近三十年,我是从来没有见过选票是什么样子,也不知道代表我的那些人民代表是怎样产生的,我从来没有行使过选举权,更没有奢侈的享受过被选举权。我知道,这不是因为我违反法律被依法剥夺了作为国家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而是我所生活的这个时代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利。不止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很多基本权利都被政府没收,谁也没有享有这些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打开媒体,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政府公然违反宪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开报道,社会已经司空见惯、不以为然。政府违反宪法已经成为一个常态,习以为常。你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的保护”的权利吗?政府可以组织几十万人的网络警察,公开常态监视和检查公民之间的通信通话,你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失职行为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权”吗?政府可以把上访人员按照敌对势力处理、动用国家暴力机器予以打击,你享有“住宅不受侵犯”权吗?政府那一天没有实行暴力拆迁?不需要逐一举证了,如果打开媒体,哪一天找不到政府公开违反宪法事例,就可能是一个例外。总之,不只是我一个人,在中国,任何人都没有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按照宪法的规定,只有具有宪法赋予基本权利的人,才能算作一个中国公民,不享有这些权利的人,就不具备公民的基本条件,就不是公民。居住在中国大陆,我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我们只是这里的居民,没有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不是这里的公民。所以在深圳的林局长可以称之为“屁民”,博鳌的龙秘书长可以称之为“刁民”。
我渴望,在有生之年,我能够作为中国公民,持有一张可以表达自己意愿的选票,享受哪怕是一次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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