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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贫富差距始于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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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能否简要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杨奎松:1950年4月,中共出台了一个《中央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草案)》,规定党政人员最高一级的工资收入可以是最低一级的28.33倍。这个草案在广泛征求当时各级领导人意见后,除了将原定27个级别缩小为25个之外,没做什么修改便颁布实施了。受此影响,当时并行的供给制标准,也进行了大幅改变。比照等级工资标准,小灶的津贴平均一下子提高了约19倍;中灶的津贴平均提高了4倍;大灶的津贴只提高一倍。各级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至勤杂人员,暂分为10等24级,工作人员执行哪个津贴标准,按其职务评定。如此大幅度地拉开收入差距之后,最高一级的收入分配较最低一级扩大到了21倍以上。
 
1952年7月,鉴于两种收入分配标准仍有差别,政务院进一步出台办法,将供给制标准和工资标准统一起来。调整后的两种分配标准均统一为29个行政等级,其最高最低的收入分配差距,即级差最大系数,也都统一为25.88∶1。
 
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更加注重等级的细划与待遇的区别。如原标准中国家正、副主席与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同等待遇,新标准则改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为最高等,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为次一等,等等。
 
到1955年8月,新政府最终取消了供给制,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一级560元,最低一级仅18元。这样,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达到649.6元,最低工资仅为20.88元,两者工资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此次工资改革,13级以上干部,除行政1级外,平均增幅达14.35%,而14级以下干部平均增幅仅2.26%。如果从绝对数来看,低级工作人员最少的月收入增加只有0.23元,而高级干部增加最多的达到95.67元,相差几近416倍。
 
由于这次工资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次年,即195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调整注意提高了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如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一级工资从18元提高至20元,1-13级干部最小增幅为0,最大增幅为12.9%,平均增幅6.9%;而14-30级干部最小增幅为7.1%,最大增幅为13%,平均增幅达10.36%。这样就使得标准工资最高最低之差略有缩小,减少为28倍。但连同这次调整在每一行政级别中细划出的11个档次算下来,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差仍然达到了36.4倍。
 
问: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杨奎松:为了便于读者了解这种倍数的问题所在,这里介绍一下国民政府时期的薪俸标准情况。以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标准,除总统和五院院长等选任官外,文官共分为37个级别,最高一级的收入是最低一级收入的14.5倍。
 
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那个年代西方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在资本主义各国中,除极少数国家外,英、法、德等国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长官在内,最高最低工资差,均在8-10倍左右,美国、日本差距较大,也只有20倍。而且,它们差距之大,多半只是总统或首相个人的工资较高,有时会高出下一级行政主管一倍以上。可知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官员高低之间的收入差距,多半远小于新中国官员的收入差距。
 
比工资收入的等级制更严重的
 
问:看您的文章,这里面的问题还不止于工资收入的等级差。
 
杨奎松:这正是最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我们的等级差更多地还不是表现在工资标准上。
 
记得“文革”前夕,听到“九评”苏修的文章,一直深为中国没有像苏联那样形成特权阶层而自豪。这种印象在“文革”中逐渐破灭,并渐渐了解到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官员很少特权的情况。但是,当1986年得知瑞典首相帕尔梅在街上行走时被刺身亡的消息时,还是感到相当吃惊。从当时的报道和随后相关的考察报告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完全不同于我们过去印象中的“资本主义”政府:“政府的大门前不设警卫。首都斯德哥尔摩的市政厅,楼下的湖滨花园设有长椅,是市民们的游憩之地。他们的议会开会时要发广告,百姓可以自由旁听。除了国王、首相配备警卫人员,大臣们皆没有。他们上班是官员,下班就是平民、普通老百姓,有的上下班骑自行车来往。……瑞典的官员们即使公务出行,也没有前呼后拥警车开道那一套,他们没有任何特殊之处。”
 
2003年,瑞典再度发生惨剧:女外交部长在商场买东西被杀,但瑞典政府仍旧公开声明,决不因为惧怕暴力就放弃他们长期以来为之自豪的开放的民主政治,将继续保持政治家的平民化和亲民作风与传统。实际上,欧洲许多国家的政府官员不仅收入不高,差距不大,而且所有担任公职时国家提供的服务,都只能限于公务范围,一旦参加非公务活动或离任,便不得使用这类服务。
 
相比而言,我们在实行职务等级制度之初,不仅全面拉大官民距离,而且严格官阶差序标准,通过把其他各种职位行政化,比照官阶规定相应待遇,建立了一套官本位体制。不同级别的干部在工资以外的待遇和享受标准,极为细致复杂。几级以上可以配厨师,几级以上可以配勤务,几级以上可以配警卫,几级以上可以配秘书,可以享受何种级别的医疗和疗养,包括对不同级别的干部可以住多大面积和何种级别的房子、可享受何种档次和牌子的专车等都有具体规定。
 
问:您有没有大致计算过,如果加上种种特殊待遇方面的花费,当时社会收入分配最高和最低之间的差距可能会达到怎样一种数字?
 
杨奎松:我想,这种计算可能没有太大的意义。我们只要知道今天贫富差距拉大的原因,并不纯然是改革开放政策造成的,知道收入分配不公有制度上的根源,就足够了。
 
我们今天需要特别反思的是,为什么早年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创造一个人人均等的社会为理想的共产党人,建国之后却没有建立起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呢?一个基本的原因是因为当年一切学苏联。苏联是共产党国家中最早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并对高级干部实行特殊化待遇的。因此,中共当时也一切照搬。但问题是,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共产党宣言》的时候,就很明确地反对当时在欧洲国家中还十分盛行的等级制和官僚制,认为共产党人必须坚持“所有官员的薪金没有任何差别”的政治要求,以求最大程度地限制因等级制所造成的种种流弊。马克思后来在《法兰西内战》中又特别提出:一旦无产阶级能够建立自己的政权,所有公职人员应当一律实行低薪制度,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公务津贴,都应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
 
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共产党国家都没有照此实行。相反,战后欧洲众多资本主义国家,因为社会党、工党起作用的结果,它们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努力去限制等级制和官僚制的种种流弊。比较这两者之间的历史条件,我们能够注意到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绝大多数没有在这方面做出努力的共产党国家,都是落后国家,这些国家革命前基本上处于专制体制的统治之下。由此可见,很多新制度的选择与变异,并不完全取决于政治家或政党的理想和目标,既有的制度与社会文化传统往往会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一切。
 
毛泽东的不满
 
问:可是,您的文章中专门有一节,论述毛泽东对改行工资制造成等级制和官僚制的严重不满,他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一些措施,缩小了原有的工资差别。如果当初完全按照毛泽东的意志行事,是否还会造成等级制和收入分配悬殊的问题呢?
 
杨奎松: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我也一直很纳闷———毛泽东也好,朱德也好,1950年第一次工资改革前,都很明确地主张继续实行供给制,不希望扩大收入分配差距,但为什么他们都没有出来反对照搬苏联经验的工资改革呢?
 
由于目前我还没有找到足以解答这个问题的材料,有些读者对我的这一部分说明提出了质疑。在他们看来,毛泽东未必真的不赞成等级制。这种看法在某种程度上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我的看法是,很难认为毛泽东批评等级制和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言论不是出于真心的。问题的关键恐怕是,毛泽东虽然一方面想打破等级制,破除官本位;另一方面却又始终固守并不断强化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他不清楚,越是集权,就越不可能破除官本位、废除等级制。因此,毛泽东对这种情况始终是想动不能动,感到无可奈何。
 
举个例子。毛泽东多次讲过,他不赞成拿稿费,认为没有道理。可是,他从来没有真正拒绝过拿稿费。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惯例,就像照搬苏联的制度一样。到“文革”前,因为毛泽东总讲这种话,稿费制度被取消了,然而因为毛泽东的特殊地位,没有任何出版社或报社敢于停付毛泽东的稿费。结果,到1967年,他的稿费收入已达数百万元之巨。对自己账上的天文数字和各地抢着为自己修建别墅之类的事情,他有时会说说,但并不特别在意,听之任之。很明显,虽然毛泽东一生主张反特权,却从来没有意识到,党的高度集权制使他成为党和国家里惟一享有最高特权的人。他的这种权力地位,正是建立在一种金字塔式的等级制之上的。因此,他的理想社会形态虽然是平等、平均,但真的要打破规矩,他也下不了决心。因为基于政治及权力斗争的考量,他根本就离不开这种特权地位。总之一句话,毛泽东并不了解,任何一种分配的公平都只能建立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权利不平等,所谓分配公平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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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奎松 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