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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对三起非正常死亡个案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分析
三、发生机制:不满-刺激-攻击
考察上述群体性事件,除需对表面呈现的群体事件演变过程进行梳理外,更值得探究的是作为事件驱动力的民众不满从何而来,这就涉及到社会心理层面。社会心理是人们对社会现象的普遍感受和理解,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表现于人们普遍的生活情绪、态度、言论和习惯之中。社会心理是自发的、零乱的,是对社会生活初级的、多含直觉成分的反映。人们的社会心理状况最终取决于社会生活实际,直接形成于种种现实生活迹象对人们的刺激,最终表现为人们的理解与感受。
四川“大竹事件”发生后,当地一位退休干部分析说,“这次事件实际体现了群众长期郁积于心的情绪,贫富差距、社会分配不公、权钱交易、官员腐败,在杨代莉死亡事件上,这些情绪找到了发泄口”。“瓮安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一起由女中学生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但其背后隐藏的却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房屋拆迁和治安形势恶化造成的群体利益相对受损以及由此而生的不满情绪。社会利益结构失衡、普通民众利益受损,使瓮安民众产生“发展型被剥夺感”,并形成对当地政府的不满甚至怨恨,这正是“瓮安事件”爆发的群体或社会心理基础。
参与处置“石首事件”的一名乡镇干部在博客中写道:“石首事件”演变不是单纯的死因质疑事件,而是由死因质疑引发的长期以来积淀的社会深层次矛盾的总暴露。这些深层次矛盾说穿了,就是干群之间、警民之间、贫富之间的矛盾。也就是很多媒体在总结已经发生的其他公共突发事件的社会背景时,所说的那种社会上蔓延的仇富心理、仇官心理、仇警心理。为什么仇官?因为存在官场腐败。为什么仇富?因为存在为富不仁。为什么仇警?因为存在治警不严和治安混乱。
显然,民众的“不满”在“大竹事件”、“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的演变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不满”可分为三个层面,从中可以感受到三起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群体和社会心理基础:一是微观层面,民众对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具体“日常纠纷”或“偶发事件”过程中的“不满”;二是中观层面,民众对当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平时施政偏差、工作作风的“不满”;三是宏观层面,民众对全国范围内一些普遍性问题和不良社会现象的“不满”。
存在决定意识。其实,无论是“大竹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这三起因非正常死亡个案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所折射的民众不满,还是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反映的“仇官心理”和2005年安徽“池州事件”隐含的“仇富心理”,这种社会心理失衡都可在社会现实中找到根源。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对利益格局的改变和利益关系的调整,以及基层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忽视普通民众生活改善的执政偏差,造成不同群体受益或受损程度的差异;特别是像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分配不公、官员贪污腐化、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徇私枉法等民众可以明确感知的现实问题,已使社会心理出现了严重失衡,而在某些特殊情境下,这种心理失衡状态如果受到外界刺激就很容易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
在上述三起事件中,如果当地社会没有形成失衡的心理状态,非正常死亡这类偶发个案就不可能演变为由多个群体参与的大规模暴力事件。当然,社会心理失衡在很多时候只是社会现实反映于人们心理之上的“静态呈现”,倘若没有“非正常死亡”这些“刺激性因素”的出现,这种“静态呈现”就能够得以维持。从这种意义上讲,正是“刺激性因素”打破了“社会心理失衡”的平静状态,民众不满最终如洪水决堤般一泻千里。
“刺激性因素”是指使人情绪激动、推动事件发展变化的因素,它既可是一起“偶发事件”或“日常纠纷”,也可是一种不当举止甚至一句带有挑衅性的话语。如:在重庆“万州事件”中一名水果市场临时工在打人后被民众阻拦时说“我是公务员,什么事情都可以摆平”,安徽“池州事件”中肇事的外地商人在保安打人时称“打死了不就是赔30万嘛”,这些话语都深深刺痛了围观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敏感而脆弱的神经,街头摩擦很快演变成为针对党政机关和公安干警的暴力事件。
在社会心理学上,“挫折-攻击理论”(frustration-aggression hypothesis)可为我们分析暴力事件提供借鉴。该理论最早由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J. Dollard)和米勒(N. E. Miller)等人在1939年提出。“所谓挫折(frustration),是指当一个人为实现某种目标而努力时遭受干扰或破坏,致使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时的情绪状态”。这种理论认为: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在目标的达成上受到阻碍时,他做出攻击反应的可能性就会增加,攻击行为的发生通常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1978年,美国精神科医生杰尔姆o费兰克对这一理论进行了修正和补充,他认为:那个时代最严重的暴乱,不是发生在最贫穷的地区,而是发生在洛杉矶和底特律--在那些地方,美国黑人的生活处境并不比其他地区更糟糕。这里的关键是,相对于他们眼中看到的白人生活状况以及许多美国黑人有权期待的正面改变,他们的处境是非常糟糕的。因此,引起攻击的不是剥夺,而是相对的剥夺:觉得自己或自己所属团体所拥有的东西比自己应得的还少,或者比自己的被引导去期待的还少,或者比跟自己类似的人拥有的还少。
应该说,“挫折-攻击理论”对我们认知攻击行为因何发生提供了观照视角,对解读因需求得不到满足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颇有借鉴意义。但是,在“大竹事件”、“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这类由偶发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很难说暴力活动的参与者在具体情境下产生了“挫折感”,民众的打砸抢烧行为更多地是发泄由社会现实问题带来的不满和怨恨,这种“不满”超越了个人在特定情形的挫伤,具有广泛的群体或社会心理基础。因此,用“不满-刺激-攻击”来描述此类“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更为准确、细致和全面。
四、学理归类:基于不满宣泄的集群行为
人们的行为一般说来大都处在既定的社会规范制约之下,但在特殊情境中产生的一些不受通常行为规范约束的、自发的,同时也是难以预测的群体行为方式,就是社会心理学上所说的“集群行为”。
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其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最早从社会学角度定义“集群行为”,认为它“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斯坦莱o米尔格拉姆认为,集群行为“是自发产生的,相对来说是没有组织的,甚至是不可预测的,它依赖于参与者的相互刺激”。戴维o波普诺也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
在社会心理学上,“集群行为”是指“一种相当数量的群众自发产生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约束的狂热行为”,“自发性”是其关键特征。“集群”是由多个社会阶层的民众聚集而成的临时性群体,而“集体”则是有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的个体集合。“集群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布朗(R. W. Brown)把它分为四类:一是侵略性集群行为,如暴乱行为;二是逃避性集群行为,如一批有组织或无组织的民众在遇到危险情况时产生的恐惧反应;三是获取性集群行为,如民众在物价上涨时抢购和囤积商品的行为;四是表现性集群行为,如宗教信众狂热的情绪和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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