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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信阳事件”看央地关系
即便在大灾难发生后,中央还是无法深入了解地方实情。到1959年夏收前,中央才发现信阳问题,于是派工作组前来调查情况、追查责任,并发了一些救济粮,缓解了大规模饥荒。1960年底,毛泽东指定他身边的工作人员到信阳调查。一行人于1961年初到达河南,但是省委第一书记吴芝圃害怕他们看到真实情况,就把他们安排到了许昌专区的鄢灵县,结果没看到信阳地区饿殍遍野的惨况,而只是看到了鄢灵县“农民大量挨饿、生病、死亡的凄凉后果”。当时信阳“统一口径”,饿死的人不能说是饿死的,必须统统说成是瘟疫传染而死。中央得知“信阳事件”后派中纪委下来调查,但是省委书记不是正视错误、承担责任,而是千方百计地设法掩盖。只是在中纪委将问题报告中央后,毛泽东才批示说“信阳事件”是“反革命复辟”,中央从各部委抽调数百人来到信阳地区。但是结果是什么呢?就在河南省委接到风声的第二天,省委书记就到固始县召开了万人大会,宣布当时反映真实情况的原县委书记为“反革命”并将其逮捕。为了继续“捂盖子”,省委将信阳地区八名县市委第一书记开除党籍、逮捕法办,并撤换了其余的县市委书记,甚至调遣部队武装押送,将农村20多万基层干部集中“特殊训练”。一时间,信阳地区闹得鸡飞狗跳、人人自危。当然,闹剧最终被平息了,但是迟到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挽回遭遇涂炭的百万生灵。
在“信阳事件”的集体悲剧中,当地人民付出了极其惨重的生命代价,但是我们不能停留于同情和谴责。固然,信阳地区连同河南省委的部分领导人严重滥用了公权力,对当地的人道主义灾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就和“大跃进”本身是个人错误和制度缺陷相互作用的集体产物一样,信阳地区干部个人的错误乃至罪责并不能掩盖制度在整个事件中发挥的主导作用。事实上,在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体制面前,权责的归属并不那么清楚。个人错误的性质再恶劣,似乎也变得情有可原,甚至让人感到有点“无辜”。错误的源头在于中央制定了过高的粮食征购计划,但那显然并不是因为中央领导有任何恶意甚至明显的疏忽,而完全是受各地浮夸虚报的数据误导的结果。至于各级地方干部为什么如此好大喜功,答案也很简单——因为他们生活在这个体制下,个人命运完全掌控在上级领导手中。既然他们对上而不对下负责,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上级领导“满意”,最终让国家最高领导人“满意”,似乎也在情理之中。毕竟,他们并不是“大跃进”的始作俑者,他们只不过是跟着起哄、贯彻落实上级政策并为最高决策者证明“大跃进”的“伟大”或“正确”提供具体“证据”而已。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信阳地委书记路宪文可以说是劣迹昭彰,但是笔者并不相信他就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混世魔王。用传统的政治套话来说,这个同志只不过不注意工作方式、急功近利或虚荣心过强而已,但他很可能也只是要把上级交代的工作做好。至于他以及省委书记后来欲盖弥彰、阻挠调查,也只是在一个地方“一把手”一手遮天、权力不受制约的制度环境下习以为常的自然反应。对比今天许多煤老板出事后的第一反应,不难看出现在看来荒唐离奇、难以置信的故事不过是当时特定制度环境下的一般人性的自然发挥而已。这么说来,似乎很难锁定个别领导甚至领导团体为“信阳事件”负责。归根结底,“信阳事件”是中央集权制度的产物,是中央和地方官员在既定制度框架下不经意间“合谋”的结果。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大跃进”正好处于1949年后第一个放权阶段的高峰。但是在那个时代背景下,虽然中央将一些具体决策权下放给地方,整体思维仍然是高度集权的。至少,中央决定地方人事的基本制度并没有改变。况且地方究竟在多大范围内有多大权力,完全由中央甚至最高领导人个人说了算,地方权力作为中央权力的剩余可以在一夜之间大起大落,缺乏任何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更重要的是,地方权力膨胀之后既不受中央的有效监督,更不受人民的实质性约束,因而极可能发生最恶劣的侵犯人权事件。“信阳事件”表明,这种放权模式很可能产生最糟糕的结果:中央放权之后,地方获得了虚报数据、抵制调查、阳奉阴违的自由裁量权;在蒙骗上级和中央之后,地方又负责层层落实中央依据虚假信息所制定的不切实际的政策,最后将全部负担压在处于底层的老百姓头上。后者作为整个权力链条中的最末者,当然只得像沉默的羔羊一样任人宰割,直到发生人道主义悲剧。当然,他们可以通过信访等渠道向上级反映情况,但是“信阳事件”表明这种渠道是不可靠的。如果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直接接受人民的制约和监督,那么无论如何复杂乃至完善的政府内部制约都不足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在自上而下的制度惯性下,中国当时似乎没有任何一种力量能够阻止悲剧的发生。要从根本上防止悲剧重演,只有弥补制度上的缺陷。
“人不可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历史是不能假设的,但是我们不妨做一次假想的思维实验,假设不同的制度背景并预测它们可能会产生什么社会后果。假如中央没有权力和义务规定全国性的粮食征购任务,地方粮食生产基本上由地方政府或农民自己决定,“信阳事件”当然首先就没了缘由。更广泛地说,假如中央没有权力或能力在全国掀起“大跃进”狂潮,或中央领导人的决策必须通过民主程序接受各级干部和人民的检验,或言论自由受到有效保障,地方干部和人民可以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诸如彭德怀元帅在“庐山会议”上的反对意见受到充分尊重,那么即便“大跃进”得以开展也不至于产生如此惨烈的后果;假如地方官员的任免并非完全由上级说了算,那么地方政府就没有如此强烈的动机集体造假,并可以期望某些理智的地方官员在当地阻止至少变通不合理的中央政策;假如新闻可以及时报道信阳等地的人道主义危机,那么中央也就不必等到危机酿成惨剧后才布置迟到的调查,地方官员也不可能继续胡作非为、抵抗中央。哪怕政府给农民一点点人身自由,被动地允许他们外出逃荒要饭、流浪乞讨,而非强迫他们画地为牢、坐以待毙,也不会发生那么多村子全部人口“死绝”的惨剧。最根本的是,假如地方官员真正是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而非上级任命的,那么他们的所作所为当然不会像信阳地委那样,即便是路宪文当政也不可能是他在“信阳事件”中表现的那个样子……我们还可以做许许多多的假设,而以上任何一个“假如”成为现实,都足以防止“信阳事件”发生。
今天,“信阳事件”和“大跃进”的惨痛记忆已经离我们很远。我们当然不希望悲剧重演,甚至不相信悲剧还可能重演。然而,酿成“信阳事件”的制度根源并没有消失。事实上,中国今天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和当时是何其相似。1982年宪法规定了自下而上的人大制度,地方官员由当人大选举产生,但众所周知的是,宪法规定和政治现实之间存在着很大差距。地方官员主要还是由上级任免、对上级负责,这从近几年流行的“一票否决制”就可见一斑。虽然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形成独立的两套系统,但是主要税种的立法权和解释权仍然掌握在中央那里。最重要的是,在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框架下,中央的立法权仍然不接受任何限制,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限划分仍然处于一种理论上中央决定一切、实际上地方我行我素的无序状态,缺乏任何基本法的规范,因而也必然缺乏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这种中央和地方关系模式产生了一系列后果——虽然远不如“大跃进”和“信阳事件”那么严重,但是仍然值得我们重视:一窝蜂的乡镇企业导致了乡镇和村庄的大规模举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面展开体现了“中央请客、地方埋单”;地方官煤勾结严重削弱了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的贯彻落实……这一切都是中央和地方关系没有理顺的结果,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大跃进”的影子。固然,在21世纪中国的大环境下,“信阳事件”的原版确实不太可能重演,但是为什么早已发生过如此惨重的悲剧而至今还没有充分、深入地反思和探讨我们的中央和地方关系呢?